2024年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现就两份意见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本意见对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相关工作。
主要目标: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2.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本意见对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相关工作。
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 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 2028 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 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附件:1.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