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同时废止《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版)》(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质、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商品名称、描述、海关商品编号和单位进行了规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质、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易制毒化学品、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描述、海关商品编号和单位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活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