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解读

2023-08-09
想要查看完整内容吗?立即免费注册,即可获得1小时的专家咨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便于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

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应急管理部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指导目录》由应急管理部根据通知精神印发。

《通知》和《指导目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68项,包括行政处罚366项、行政强制2项。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31日。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应急管理部门”,即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贯彻实施要求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通知》和《指导目录》的精神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立法情况,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尽快形成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来源:https://www.mem.gov.cn/gk/zcjd/202308/t20230809_458829.shtml


化规通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化规通"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化规通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化规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化规通",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化规通联系。

最新法标
暂无数据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5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