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颁布的AQ 3067-2026中有以下条文: 5.1.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如果上述人员有化工类大专以上学历,没有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答:1.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5.1.2条,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也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情形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符合要求,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2.根据5.1.3条,涉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同时也没有达到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的情形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符合要求,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附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