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迎来多项重大调整

2026-09-03
仓储运输
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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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8月28日,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其中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作出了多项重要修订和新增规定。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登记"去个人化"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已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给其他个人。这一条款从源头上收紧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准入门槛,确保此类高风险运输工具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单位持有和运营
2)强制安装卫星定位及驾驶行为监控装置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具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的装置。同时,国家支持此类车辆安装、使用具备自动紧急刹车功能的装置。
3)危险物品运输规制"体系化升级"
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将现行法笼统的"爆炸物品"精准限定为"民用爆炸物品",单独列举"烟花爆竹",并将"警示标志"规范为"警告标志",更在条款末尾新增"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兜底条款。这一修改打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下位法的衔接通道,将原先原则性的审批+指定路线模式升级为"一般法框架+特别法补充"的体系化规制格局。
4)乘车人危险物品管控条款延续
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完整保留了现行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三项禁止性规定。
本意见征集截止期至2026年9月26日。如有意见,请于截止期前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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