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本法法典的主要内容、替代法规等总结如下:
主要内容:
本法典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活动。其中:
1)污染防治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以及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2)生态保护包括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3)绿色低碳发展包括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
替代法规:
自2026年8月15日起,本法典将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