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在明知且故意使任何人暴露于清单所列化学品之前,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除非该企业能够证明预期的暴露水平不会造成显著的癌症风险,或显著低于观察到的会导致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危害的水平。
这种警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例如在消费品上加贴标签、在工作场所张贴告示、在出租住宅小区内分发通知,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提供警告的要求在化学品被添加到清单后一年生效。
加州65号提案还禁止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公司故意将清单所列化学品排放到饮用水源。一旦某种化学品被列入清单,企业有20个月的时间来遵守该排放禁令。
附件:1. 《美国加州65号提案/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
2. 《美国加州65号提案致癌物或生殖毒性物质清单(2025年12月5日版)》
来源: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