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在将附件XIV物质投放市场前进行储存的分销商,在第56条第1款(e)项的规定下不能被视为下游用户(参见《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14款)。然而,如果经营者自身使用了该物质(例如重新包装),则不能再被视为分销商。此时他们应被视为下游用户,因此必须申请授权(并可涵盖其下游用户的用途),除非该物质的使用已被某项授权所涵盖。
分销商(即仅储存该物质的实体)如果在供应链中不"使用"该物质,则处于"透明"状态。因此,授予下游用户的授权应理解为涵盖该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两者之间的所有分销商。然而,这只适用于在下游用户申请人与制造商/进口商之间没有使用该物质的经营者(如配制商、重新包装公司等)的情况。此外,分销商必须向下游用户传递相关信息(如安全数据表、授权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