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要求适用于欧盟REACH法规附件XIV中列出的物质本身投放市场及使用的情形。因此,若附件XIV物质仅作为其他物质的杂质、添加剂或成分存在时,通常不适用该要求——除非附件XIV条目中另有规定(例如:物质W及含有物质W浓度≥x%的物质X、Y、Z),或该其他物质同样列入附件XIV。若附件XIV所列物质作为组分存在于混合物中,则该用途(即混合物的配制)需满足授权要求。此外,此类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和使用均需获得授权,除非附件XIV物质在混合物中的含量低于欧盟REACH法规第56(6)条规定的浓度限值。
另请参阅:《欧盟REACH和CLP下物质的识别和命名指南》。
附件: 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82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