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欧盟REACH法规下,含有附件XIV物质的物品投放市场或使用不受授权要求约束。然而,除非另有明确豁免,将附件XIV物质掺入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属于需要获得授权的用途。此外,特定物质的授权申请所提交的化学安全报告应涵盖该物质在“申请用途”下的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包括物品的使用寿命及废弃阶段(参见欧盟REACH法规第62条第4款(d)项及附件I第5.1.2和5.2.2节)。
对物品中含有的候选清单物质,还需遵守其他法律要求,例如供应链中的信息传递义务以及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
欧盟REACH法规第33(1)条规定,供应商若提供的物品中所含有的授权候选清单中的高关注物质(SVHC)浓度超过0.1%(重量比),则必须向物品接收方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该供应商也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关于该高关注物质的相关安全信息(REACH法规第33(2)条)。此义务的适用不考虑物质的使用吨位,也适用于进口物品。
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7条,在特定条件下,物品的进口商和生产商若其物品中含有候选清单物质,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
附件: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82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