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计划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等地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通知》发布的目的、试点地区和范围、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目的:
《通知》的发布旨在落实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能力为核心,推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系统防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持续提升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和范围:
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和新疆从事化工生产、石油炼制、化学品生产的部分企业(具体试点化工企业名单见附件)。
主要内容:
试点化工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并有效实施,主要任务包括:确定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析与管控、完善资源配置与能力建设。
根据《通知》,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①启动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②实施阶段(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③总结阶段(2027年7月至2027年12月)。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