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是指任何在欧盟境内成立并对进口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11款)。进口是指将物品实际引入欧盟关税区(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10款)。
欧盟关税区的范围由相关的欧盟海关法规界定,应查阅该等法规以获取进一步信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10月9日第(EU) No 952/2013号条例,制定《联盟海关法典》]。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欧盟REACH法规与海关法规是彼此独立的。
将单独存在的物质、混合物或在欧盟以外制造或生产的物品进口到欧盟,即被视为将该物质、混合物或物品投放欧盟市场。
进口责任的归属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谁下订单、谁付款、谁处理海关手续,但仅凭这些因素可能无法最终确定。
例如:
一家在欧盟成立的销售代理机构,其作为中介,即把买家的订单转交给非欧盟供应商(并为此服务收取费用)。然而,他们不对货物负责,不支付货款,并且在任何阶段都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销售代理机构不被视为欧盟REACH法规意义上的进口商。该销售代理机构对货物的实际引入不负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货物的最终接收方(收货人)才是负责进口货物的法律实体。
更多信息和示例,请参阅《欧盟REACH下注册指南》第2.1.2.4章“进口情况下的注册责任人”。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