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等7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以下简称《措施》),并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措施》的发布实施是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现就《措施》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措施》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措施、限制措施、控制措施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禁止措施方面: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共计62种。列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限制措施方面:在限定区域内(北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氨溶液[含氨>10%]、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硫酸、硼酸、汽油、柴油、三氯化铁溶液、四氯乙烯、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乙醇[无水]、盐酸共15种危险化学品,可以非化学试剂形式运输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已列入《禁止目录》的除外),只允许以化学试剂形式运输和使用,且只能以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求的厢式货车和气瓶专用运输车辆的方式运输。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运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在限定区域内,各使用单位应将本年度已使用和下年度计划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等信息,每年底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
控制措施方面: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
注:1. 《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2. 化学试剂形式是指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包装和气瓶气体形式,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的试剂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形式(单一包装液体不大于25L、固体不大于25kg),以及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5MPa、公称容积40L及以下的气瓶气体形式。化学试剂和气瓶气体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
5. 《危险化学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