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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劳职授字第1150253048A号
台湾-修正「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部分条文及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3、附表4
更新时间: 2026-08-28
最新版发布
2026-08-26
实施
2026-08-26
废止
替代法规
本文件于2026年8月26日修订《台湾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702052242号令)。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台湾
发布单位:
台湾地区劳动部
主要内容:
本文件对《台湾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的部分条文及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3、附表4进行修正,主要包括:1)将条文第四条中的“药物”修订为“药品及医疗器材”,明确排除范围;2)增订第15-1条,新增源头厂商SDS错误补正责任及处罚;3)删除第16条运输标示衔接条款;4)修正第18-1条;5)修正第5条附表1,包括①新增“退敏爆炸物”的危害分类、②将“易燃气体”分类细分为类别1A和类别1B、③将“易燃气溶胶”修订为“气溶胶与加压化学品”、④删除“急毒性物质类别5”、“腐蚀/刺激皮肤物质类别3”、“吸入性危害物质类别2”等;6)修正第12条附表3,配合GHS第八修订版及CNS15030标准,更新危害分类及标示要求;7)修正第12条附表4,包括①更新SDS内容项目,删除“嗅觉阈值”、“挥发速率”、“制表人”等不必要信息、新增“运动黏度”和“颗粒特性”等项目、②根据GHS第八修订版调整成分浓度管制值等,适用于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安全资料表等的制作。
注:修订后的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4自2029年1月1日实施。
操作:
翻译件
台湾-修正「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部分条文及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3、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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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语言: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