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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 2025-12-01
最新版发布
2025-09-12
实施
2025-12-01
废止
替代法规
本决定于2025年12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9号公布 主席令第21号修订 主席令第22号修订 主席令第81号修正)。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内容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适用于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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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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