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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颁规章
废止
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 2025-05-06
最新版发布
2003-09-18
实施
2003-11-01
废止
2025-05-01
新法规
本规定于2025年5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替代。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总则、申报要求、特殊申报、申报单证、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附则,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除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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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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