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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1-02
最新版发布
2024-12-05
实施
2025-01-01
废止
替代法规
2025年1月1日起替代《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包括给出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并针对清单给出了相应的管控说明。此外,还对其他特殊事项进行了说明,如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的管控。本通知适用于从事三乙醇胺混合物的进出口及监管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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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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