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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
更新时间: 2025-08-08
最新版发布
2008-01-29
实施
2008-03-01
废止
2009-08-01
替代法规
本公告于2008年3月1日替代如下法规: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调整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
5、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
6、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编码、废物名称、简称、证书名称、备注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人。
操作:
翻译件
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
免费
文件语言: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