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时间:2024-08-09
进出口
两用物项

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许可证。《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是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管理,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均有类似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存在法律冲突。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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