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时间:2023-12-22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

问:区外企业委托我公司报关一票出口至西安高新综保区的化学品,区外企业提供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报告中“鉴定结论”的第6条只注明“该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但未注明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由于该“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未注明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因此我公司想咨询贵关,是否需要此“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鉴定结论增加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答:该企业无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特性鉴别分类报告”的结论无需增加“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原则”,只需判定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外列明的化学品。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