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危险废物就近转移?

时间:2023-09-18
危险废物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就近原则的具体含义,即“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危险废物转移的就近原则不是指无条件、“一刀切”的根据距离远近确定是否可以转移危险废物,不宜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限制性条件。就近原则的执行需综合考虑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利用处置能力是否匹配、技术和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并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从利用和处置两个方面区别考虑:

在利用方面,危险废物转移以市场化为主,在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不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

在处置方面,随着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提升,目前各地基本建立了满足本地实际需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可以基本实现主要以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设施为主,在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跨省转移处置为辅,同时并不禁止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转移处置;针对价值低、本地及就近区域处置能力不足的特殊危险废物,可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处置,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应对这些设施接受危险废物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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