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撤销,如何操作?

时间:2023-09-15
新化学物质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规定申请撤销,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撤销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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