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规定申请撤销,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撤销”进行填报。
7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如需撤销,如何操作?
时间:2023-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