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八大行业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

时间:2026-07-30
中国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2026年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

《办法》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征收试点范围、免征范围、税额幅度、应税排放量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此次试点所指的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文件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征税排序。

此次征收试点共涵盖八个行业,分别为印刷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汽车制造业。

此外,《办法》同步给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具体包括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废水集处逸散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源项等八大类,为应税排放量的科学核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工具:中国VOC含量限制清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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