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6-06-16
中国
仓储运输
危险化学品

2026年6月8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扬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化法》)的衔接与适用工作。

《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法律适用规则

《危化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规定内涵一致。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危化法》。

二、裁量原则(按《危化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

情形

处理方式

处罚幅度

不予处罚

危险性可控物质且存量在附表范围内,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

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从轻/减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情形

依法轻罚减罚

过罚相当

存量在附表范围内,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条件

依法减罚

严格处罚

存量较大

严格依据《危化法》处罚

减罚程序:须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罚幅度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减轻为”五万元以下”,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金额。

附表:分类适用存量标准对照表

附表

分类适用存量标准对照表

 

序号

物质类别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适用减轻处罚

适用危化法

火灾危险类别

1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危险化学品液体

<50千克

≥50千克<1吨

≥1吨

2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危险化学品液体

<200千克

≥200千克<2吨

≥2吨

3

不可燃气体

≤5瓶
(每瓶40升)

≥6瓶≤15瓶
(每瓶40升)

≥16瓶
(每瓶40升)

4

可燃气体(易燃气体)

≤3瓶(40升)

≥4瓶≤9瓶
(每瓶40升)

≥10瓶
(每瓶40升)

毒物危害程度

5

极度危害

任何存量

6

高度危害

<200克

≥200克<2千克

≥2千克

7

中度危害

<5千克

≥5千克<50千克

≥50千克

8

轻度危害

<50千克

≥50千克<1吨

≥1吨

注:对于既涉及毒物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类别的物质,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物质优先适用毒物危害程度;中度和轻度危害物质优先适用火灾危险类别。

存量数值依据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和工业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现状,参照以下标准依据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GBZ/T 230-2025)。

附件: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工具: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26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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