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6〕7号),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期至2026年4月24日。
如有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13520828353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程瀚洋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65
电子邮箱:sslysc@mee.gov.cn
现就上述2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XXXX-202X)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XXXX-202X)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