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GB 26572-2025)
来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GB 26572-2025)
来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