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未对某种化学物质制定安全港水平,则使个人接触到该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提供加州65号提案警示,除非该企业能够证明其预期的暴露水平不会构成显著的致癌风险或生殖毒性危害。
在OEHHA未制定安全港水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参考OEHHA制定的相关法规来指导计算自身的暴露水平。这些规定详见《加州法规汇编》第27篇第7条和第8条。
确定对所列化学物质的预期暴露水平可能非常复杂。尽管企业负有证明其无需提供警示的举证责任,但也不鼓励企业提供不必要的警示。如果企业认为其对所列化学物质的暴露可能无需提供65号提案警示,则应考虑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附件:1. 《美国加州65号提案/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
2. 《美国加州65号提案致癌物或生殖毒性物质清单(2025年12月5日版)》
来源: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