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义务同样适用于含有回收材料的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果您是生产商或进口商,您必须评估您生产或进口的物品是否符合第7条第2款的标准。例如,对于回收的聚合物,其中候选清单物质的浓度因批次而异,可能难以确知其确切浓度。
如果贵公司得出结论,认为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含量低于0.1%,建议您记录该结论的依据,以备执法检查时查验。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82修订版)
2. 《欧盟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251项)(2025年11月5日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