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产/进口活动在物质被纳入欧盟候选清单(SVHC清单)之前,或在通报义务开始适用之前(即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义务自2011年6月1日起适用)就已结束,则您无需进行通报。但请注意,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的信息传递义务,相关日期应为物品的供应日期。即当生产商或进口商供应在候选物质清单列入前生产或进口、但在列入后供应的物品时,这些义务同样适用。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欧盟REACH下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第3.2.1节。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82修订版)
3. 《欧盟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251项)(2025年11月5日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