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你单位应组织预案评估,如评估结论明确为不需要修订的可不进行修订。关于预案评估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有关内容执行。如单位所在地方和相关行业另有明确规定的,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
来源: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