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优化监管措施总结如下:
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
适用范围:
《通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是指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优化监管措施:
(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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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具:1. 中国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两用物项管理)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