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提交通报的截止日期是物质投放市场后的一个月。
这一个月的期限应从物质投放市场之日起计算。此规定同样适用于2010年12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在2010年12月1日当天投放、而是在此之后重新投放的物质。
例如,制造商或进口商于2010年11月8日投放物质至市场,随后暂停活动,直至2011年2月1日恢复投放。在此情况下,强制性一个月通报期限自恢复投放之日起计算,故通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日。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