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物质无论其数量多少,均须向分类和标签清单进行申报:
1. 根据欧盟REACH法规需进行注册(=年产量1吨)且已投放市场的物质。此类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物质、混合物中包含的物质,以及欧盟REACH法规第7条规定需要注册的某些物品中所含的物质。如果制造商、进口商或唯一代表(OR)已按照欧盟CLP法规对物质进行了分类和标签,并在欧盟CLP法规第40(1)条规定的通报截止日期前完成了注册,则无需再通报这些物质。特别是,对于已由唯一代表代其完成注册的进口商,无需再进行通报。但是,如果唯一代表尚未提交注册,进口商须在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进行通报。
2. 根据欧盟CLP法规被分类为危险物质且投放市场的物质(不受吨位限制)。此类物质包括:依据欧盟CLP法规被归类为危险物质但免于注册的物质(例如欧盟REACH第6(3)条所述聚合物)。
3. 依据欧盟CLP法规被归类为危险物质,且在混合物中含量超过欧盟CLP法规附件I规定的浓度限值,导致该混合物被归类为危险物质,且该混合物投放市场的物质。
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0条规定,仅物质制造商及物质或混合物进口商承担通报义务。因此,当混合物所含物质属于危险物质或需履行注册义务时,仅进口商有责任向C&L通报该物质。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