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CLP法规下,再进口商承担哪些职责和义务?

时间: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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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CLP法规第2条第19款,再进口商被视为下游用户。因此,再进口商没有义务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进行通报,也无需按照欧盟CLP第二篇的要求自行进行分类,而是可以采用供应链中其他参与者已根据第二篇完成的分类结果。但在任何情况下,再进口商都必须确保其标签和包装符合欧盟CLP法规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再进口商视为下游用户,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再进口的物质在从欧盟出口之前必须已完成注册。其次,该物质必须在同一供应链内被再进口。第三,再进口商需要能够证明再进口的物质与最初出口的物质是相同的。最后,再进口商还必须能够证明他已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1条或第32条获得了相应的信息。

当上述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时,该再进口商将被视为进口商。这意味着他有义务对这些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并将相关的物质信息通报给分类与标签目录。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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