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与欧盟CLP之间有何区别?

时间: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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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是通过欧盟立法以《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EC) No 1272/2008)的形式实施的,该法规在欧盟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适用,而GHS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GHS与欧盟CLP并非完全一致,因为欧盟CLP同时基于欧盟旧版分类标识法规——即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和危险制剂指令1999/45/EC(DPD)。

此外,基于所谓的联合国 GHS“积木式方法”,欧盟CLP并未纳入某一危险类别下的所有危险类别,例如:易燃液体类别中的第4类,或皮肤腐蚀/刺激类别中的第3类(轻度刺激),因为这些类别原本就不属于DSD的一部分。欧盟CLP还包含一些特殊标签与包装规则,这些规则并非联合国GHS的一部分,而是从DSD和DPD继承而来,例如:小包装规则(欧盟CLP第29条)、某些混合物的补充信息(欧盟CLP附件II第2部分),以及儿童防护封闭装置或触觉警告的提供要求。欧盟CLP还规定了当某一物质同时受欧盟CLP和运输法规管辖时的处理方式(欧盟CLP第33条)。

需注意的是,与联合国GHS不同,欧盟CLP未包含关于安全数据表的具体规定,因为这部分内容已通过欧盟REACH法规的第31条及其附件二进行了规定。

附件:1. 《联合国UN GHS第十一修订版》

           2.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3.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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