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1条要求需要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物质或混合物,其SDS在可获得时,必须按照欧盟REACH法规附件二的要求,注明依据该法规第20条分配的注册号。欧盟REACH法规第31条第9款明确规定了需要毫不延迟地提供更新版SDS的具体情况。而收到注册号本身并未被列为这些情况之一。然而,由于注册号的分配对该物质的下游使用者具有重大的潜在利益,建议向现有客户立即或在下次供应该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时,发送更新版的SDS。当然,对于即将首次接收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客户,SDS必须更新以包含注册号。特别要注意的是,欧盟REACH法规第31条第9款最后一句要求"注册后的任何更新均应包含注册号"。请注意,修订欧盟REACH法规附件二的欧盟法规第453/2010号中详细规定,在联合提交注册中,作为分销商或下游使用者的供应商,何时可以省略注册号中指向单个注册人的部分(即原始完整注册号的最后四位数字)。
类似地,欧盟REACH法规第32条第1款a项指出,当根据第32条(针对不需要SDS的物质和混合物的信息传递责任)需要向客户传达注册号时,如果注册号可用,则应提供。欧盟REACH法规第32条第3款列明了必须立即更新的情况。同样,收到注册号本身也未列为这些情况之一。基于类似理由,仍建议发送更新信息。需再次注意,欧盟REACH法规第32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同样要求"注册后的任何更新均应包含注册号"。更多指引可参阅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网站上的《欧盟REACH下注册指南》第6.1.2节-"向客户提供其他信息"。
欧盟REACH法规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无论相关注册截止日期尚未到来或已过期,均适用。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