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下,物质的不同分类是否可以包含在联合提交的卷宗中?

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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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29条第2款,SIEF(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潜在注册人对物质的分类和标签存在差异时,就分类和标签达成一致。

然而,如果所有成员注册人同意,领头注册人可以在注册卷宗的联合部分中包含物质的不同分类,例如,不同的杂质谱导致不同分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注册人应将其各自卷宗中的相关部分留空,以避免被视为在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方面选择退出。

如果成员注册人无法就所有不同分类纳入注册卷宗联合部分达成一致,一个或多个成员注册人可以决定单独提供其物质分类(通过填写其各自卷宗中的相应部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11条第3款提供理由。此外,如果CLP法规附件VI提供了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C&L),则必须使用该统一分类和标签。

更多信息可参阅《欧盟-如何准备注册和PPORD文件手册》指南手册。

附件: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2. 《欧盟-如何准备注册和PPORD文件手册》

        

来源:ECHA

工具:1. 欧洲化学品名录(EINECS/ELINCS/NLP)查询

           2. 欧盟REACH注册物质清单查询

           3. 欧盟REACH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查询

           4. 欧盟REACH授权物质清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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