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连续至少三年生产/进口的物品,应报告的吨位必须为该物品中所含物质在这三个完整年度内的平均吨位。若该物质在物品中仅已连续生产或进口两个完整年度,则取这两年的平均值进行通报。若该物质在物品中仅从上一年度开始生产或进口,则仅以上一年度的吨位为准,不进行平均。
例如,若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已被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其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根据其已连续进口或生产该物品的年限,提供前三或前两年的平均吨位,或仅提供2010年的吨位。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物质在被列入候选清单之前已生产/进口的吨位,会被纳入物品中物质通报的吨位计算。
若物品的生产/进口始于当前年度,则建议一旦超过1吨阈值即尽快通报。此时,请在通报中注明整个年度的预期吨位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