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产/进口行为在SVHC被纳入候选清单之前,或在通报义务生效日期前(即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截止日为2011年6月1日) 已经终止,则无需进行通报。但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3条,您仍可能存在向物品接收方或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需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该物品,所提供信息至少包括该物质的名称。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若生产/进口行为在SVHC被纳入候选清单之前,或在通报义务生效日期前(即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截止日为2011年6月1日) 已经终止,则无需进行通报。但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3条,您仍可能存在向物品接收方或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需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该物品,所提供信息至少包括该物质的名称。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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