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下,若已停止生产/进口含有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物品,是否仍需履行通报义务?

时间:2025-09-05
欧盟
欧盟REACH

若生产/进口行为在SVHC被纳入候选清单之前,或在通报义务生效日期前(即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截止日为2011年6月1日) 已经终止,则无需进行通报。但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3条,您仍可能存在向物品接收方或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需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该物品,所提供信息至少包括该物质的名称。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欧盟REACH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查询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