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被视为“特殊混合物”(欧盟REACH法规 序言第31段),必须按照欧盟REACH法规下对待任何其他混合物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这方面,合金本身不需要注册,但其合金元素(例如金属)需要注册,无论合金的生产工艺如何。非有意添加且对合金性能非必需的组分被视为杂质(即它们是混合物中物质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单独注册。
对于每种合金元素的注册,注册人必须满足欧盟REACH附件VI第2节的信息要求。这包括元素的名称和数字标识符、成分以及能够确认该元素是合金一部分的分析数据。
由于注册的对象是合金元素,因此IUCLID档案第1.2节中的成分应仅指该合金元素;不应报告合金的成分。如果某公司正在注册一种金属作为物质,同时作为各种合金中的元素,则应在第1.2节中报告两条成分记录:一条用于该金属作为物质(包括其已知的固有杂质),另一条用于该金属作为合金元素。
作为一般原则,第1.4节中的分析数据需要报告在合金元素本身上。如果不可行,可以在合金上报告分析数据,并说明无法在元素上生成数据的理由。由于潜在注册人可能注册一种元素(例如“Fe”)以满足该元素在多种不同合金中的注册义务,因此报告在代表性合金上生成的分析数据以确认合金元素的存在即可。
为避免注册档案覆盖范围产生歧义,注册人应明确报告其档案涉及的是合金元素,用于注册含有该元素的合金。这可以包含在IUCLID档案第1.2节所含成分记录的“成分描述”字段中。
请注意,金属互化物(例如“铝,与铁的化合物(1:1)”、“铁,与钛的化合物(2:1)”等)常被错误地视为合金。此类物质具有明确的化学计量比,列于EINECS名录中,不能被视为混合物,因此必须进行注册。
附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