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于台湾地区内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数据。
2. 依据《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登录化学物质数据的登录人,其身份应为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律规定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
3. 可由台湾地区内的输入商为登录人进行登录,也可依据《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委任代理人申请化学物质数据登录。
4. 前项代理人应设籍于台湾地区内,并于申请登录化学物质数据时提出经公证或认证的委任文件。
5. 已受代理人申请保密的信息,台湾地区内输入业者(登录人)无法查询。
附件:1. 《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