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2条第1项,登录化学物质资料的登录人,其身份应为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可作为权利义务主体者。
2.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台湾地区有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达到应登录门槛的,应向化学物质管理署申请化学物质资料登录。
3. 应由台湾地区的制造或输入者作为登录人进行登录,也可以依据《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2条第2项委托代理人申请化学物质资料登录。
附件:1. 《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