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上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录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登录办法仅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进行源头管理,也就是针对制造或输入化学物质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化学物质资料。其他如有贩卖、输出、运作、贮存或废弃等行为,则不属于登录办法范围,故无须登录。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