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来源:商务部
工具:1.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