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来源: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