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时间:2025-04-14
进出口
两用物项

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来源:商务部

工具:1.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

           2.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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