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将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
修订目的
此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修订依据
此次修订依据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
主要内容
本基准对裁量阶次、量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附件: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