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5年1月20日在官网公开。《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替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现就《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规定》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1中B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中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全文请见附件。
附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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