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厂商在取得许可文件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每年4月至9月期间,定期更新附表三的实际运作数据,并登录于指定的信息网站。
(2)核发的许可文件与相关申请数据,至少留存5年备查。
(3)建立工作者的暴露数据,至少留存10年备查。
来源: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工具:中国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
依《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厂商在取得许可文件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每年4月至9月期间,定期更新附表三的实际运作数据,并登录于指定的信息网站。
(2)核发的许可文件与相关申请数据,至少留存5年备查。
(3)建立工作者的暴露数据,至少留存10年备查。
来源: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工具:中国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