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吨/年的聚合物,是否可以办理中国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

时间:2024-12-31
新化学物质

首先结合拟申请新化学物质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第51号)第五章第二节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的有关规定,如不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可办理备案;如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则需要办理常规登记。

附件: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


工具: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

来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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