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4年12月17日在官网公开对外发布,发文字号为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通知》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包括给出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并针对清单给出了相应的管控说明。此外,还对其他特殊事项进行了说明,如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的管控。本通知适用于从事三乙醇胺混合物的进出口及监管等相关活动。《通知》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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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请见附件。
附件:《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